114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李德義
曾筑筠律師
吳嘉瑜律師
相 對 人 李安芬
上列
聲請人即
第三人因本院114 年度抗字第279 號李安芬與三山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閱覽卷宗,
本院裁定如下:
准
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四年抗字第二七九號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之全部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此觀
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亦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第三人三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山公司)董事,
持有三山公司股份1,000 股,經司
法院網站
裁判書查詢系統中查知
相對人向本院聲請為三山公
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經本院114 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
駁回後
提起
抗告,現由本院114 年度抗字第279 號審理中(下稱本
案事件)。聲請人為三山公司董事及股東,就
本案事件應具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參之
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3 項規定,
亦得以
利害關係人身分就該案陳述意見,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准
許閱覽本案事件全卷資料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三山公司董事及股東等事實,
業據其
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13 年度司聲
字第1658號民事
陳報狀與匯款回條聯、113 年度司聲字第16
58號裁定,及香港地區法院
遺囑認證訴訟2020年第3 號傳訊
令狀
暨中譯本等件為佐,並經本院調取三山公司登記案卷核
閱無誤,應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案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