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400號
異 議 人 林鴻襦
代 理 人 鍾佳倫
上列
當事人間取回
提存物聲明
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
異議人「林鴻糯」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鴻襦」。
原裁定理由欄四㈠倒數第10行關於「孫麗璘」之記載,應更正為「孫麗琇」。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