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林瑞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92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之主文第1項中關於「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92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