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許景琦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御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6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六二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如附表所示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上訴程序或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了解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62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如附表所示庭期中,證人張美玲之
證言,
爰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