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翁楷嵐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余明滄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