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535號
抗 告 人 林成憲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