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段瑞祺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
勞訴字第12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據上,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主張
本件重要爭點涉及航空專業,為使原告完整、精確地了解開庭時
兩造陳述細節及
鈞院提問重點,並希望藉由聲請人之工作專業及對案件的了解,以協助聲請人之
訴訟代理人理解庭訊細節、制定訴訟策略及準備辯論,
爰依法聲請交付本件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是其聲請交付該案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
上開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