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亞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俊龍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依
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聲請
拍賣抵押物時,因
非訟程序採形式審查,如
關係人就該聲請所依據之前提
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有實質上爭執時,應許關係人就該爭執之
法律關係存否提起訴訟,並得
準用同法第195條,由該關係人提供相當及確實之
擔保後聲請
停止執行。
惟法院依
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准予停止
強制執行者,必以
債權人已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並該強制執行程序仍有執行行為尚未完成者,
始足當之。如
債權人並未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係對於尚未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或係對於已無後續執行行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法院自無依
上開 規定准予停止執行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99號
二、
聲請人以
相對人得以本院114年度
司拍字第161號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為
執行名義,對聲請人之
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其業向本院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為由,聲請停止系爭裁定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查相對人雖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由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6月16日以系爭裁定准予拍賣,然相對人尚未執系爭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兩造間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
可稽。是
本件既尚未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即無可供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自無
停止執行之可言,是聲請人本件聲請
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