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鄭稚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381號
聲請人所提供之
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3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7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105條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817號民事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3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下稱民國105年公債),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38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民國105年度公債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意旨,
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817號民事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381號提存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
閱卷宗核實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劉其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