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高才瓔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陳淑娟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0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二00一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
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
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明瞭
本案民國114年9月18日
開庭內容,
爰聲請當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0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揭說明,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
法庭錄音內容,就參與法庭活動而錄製之聲音,涉及隱私之蒐集利用,是聲請人就依法取得之
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使用應以所陳明理由之範圍目的為限,而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
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