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朱國治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113年度訴字第731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
本案)為由,聲請於高院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086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
系爭執行程序)
云云;
惟查,本院前以114年度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下稱前案裁定)准聲請人以新臺幣16萬元供擔保後,系爭執行程序於本案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有前案裁定附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13頁),聲請人再為重複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所為聲請,應
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