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念庭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選任王政凱
律師於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六七四六號清償借款事件為相對人即
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預納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新臺幣肆萬元。
理 由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
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
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
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亦定有明定。
聲請意旨
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案列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746號,下稱本案),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即唯一董事嚴立煌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迄無法定代理人可應訴,為免程序久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乙節,有本案訴訟事件卷宗為憑
。又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嚴立煌為該公司唯一董事,嚴立煌已於113年12月30日死亡,相對人迄無新任董事長、董事乙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嚴立煌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25-33頁、外放之限閱當事人個人資料卷)。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指稱為進行本案訴訟程序,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核無不合。
㈡審酌依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所載,訴外人葉錦蓉雖登記為相對人公司
監察人(見本院卷第31頁),然葉錦蓉已具狀指稱其實際上並
非相對人監察人、從未接觸相對人之財務等公司事務,無能力、意願於
本件擔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第41-52頁),以及聲請人具狀指稱於另案即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82號、10023號裁定均已選任王正凱律師為相對人特別代理人,故聲請選任王政凱律師於本件為相對人特別代理人等語(見本院卷第57-64頁),與王政凱律師為執業律師,
堪認具可妥
適處理本案訴訟與相關事務之專業能力,且王政凱律師亦具狀表示有意願於本案訴訟擔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第59頁),以及本案訴訟案情、性質等一切情狀,爰依上開規定,選任王政凱律師於本案訴訟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及聲請人所應預納、墊付之王政凱律師
報酬以新臺幣4萬元為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