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周王譯嫺
相 對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相對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9年度司執字第83620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惟兩造間並無
債權債務關係,聲請人亦未收
支付命令,
爰提出
本件聲請,請求於
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相對人聲請執行相對人財產,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嗣因無財產可供執行,由本院核發
債權憑證結案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系爭執行事件既已終結,兩造間現無執行事件繫屬本院,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即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