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賴裕龍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文。再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
為停止執行之聲請,
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然其未依限繳納
裁判費
等情,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21至131頁),依上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陳姿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