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再字第13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
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