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再字第34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
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20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
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20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4年9月18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4年9月25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
住所地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簿
可考,又其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
可稽,其再審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