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再字第37號
抗 告 人 張素玲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抗告人於民國115年2月3日對於本院於115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