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再字第7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
上開裁判費應加徵10分之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