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蕭至凱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636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並請具狀補正
聲請狀上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