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1,138元(計算式:本金93萬7,440元+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同年月26日止按年
息16%計算之利息3,698元=94萬1,1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5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