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汪美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算為新臺幣450萬元。依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