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顏麗明
林曉婷
林文光
林文智
林文達
林施桂英
顏秀貞
顏秀玲
顏秀惠
顏朝偉
顏潘阿美
顏璽祐
共 同
被 告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