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雄順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漢智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9萬1,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