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保勝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捌萬參仟伍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