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陳致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平和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萬4,080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4,7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