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92號
原 告 盈傑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艾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93萬8199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見原告之民事
起訴狀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77條之16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93萬8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