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歐苡均律師
林泓均律師
被 告 康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