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中華民國衛生行政學會
陳邑瑄律師
被 告 趙培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8萬元,
此有
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專戶收支明細表
暨點交確認書附卷
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