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6萬1,14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0,709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0,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74萬6,337元)
1
利息
115萬9,426元
114年2月16日
114年3月17日
(30/365)
3.53%
3,363.92元
2
違約金
115萬9,426元
114年3月17日
114年3月17日
(1/365)
0.353%
11.21元
3
利息
49萬6,899元
114年2月16日
114年3月17日
(30/365)
3.53%
1,441.69元
4
違約金
49萬6,899元
114年3月17日
114年3月17日
(1/365)
0.353%
4.81元
5
利息
356萬3,008元
114年2月16日
114年3月17日
(30/365)
2.38%
6,969.83元
6
違約金
356萬3,008元
114年3月17日
114年3月17日
(1/365)
0.238%
23.23元
7
利息
152萬7,004元
114年2月16日
114年3月17日
(30/365)
2.38%
2,987.07元
8
違約金
152萬7,004元
114年3月17日
114年3月17日
(1/365)
0.238%
9.96元
小計
1萬4,811.72元
合計
676萬1,1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