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依
被告陳報解約金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63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核定為198,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