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71號
抗 告 人 許晶岭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171號裁定所核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聲明不服,應視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是
本件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