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洪世杰
林上倫律師
被 告 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萬8,8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