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洞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聯洲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應繼續履行與原告簽訂之「顧問備忘錄」中,就民國113年至116年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事務提供詳如附表之顧問服務內容予原告。而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核其請求標的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
上開聲明請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