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劉旻翰律師
吳秉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萬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