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均嘉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4萬5375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支票4紙(票面金額合計88萬元)均返還予原告,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2萬5375元(計算式:244萬5375元+88萬元=332萬5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