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大直WINN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如
起訴狀附圖之
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查原告主張被告應拆除之系爭土地上地上物占用面積大約22坪,折合為72.72738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60,467元/平方公尺,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48萬8,558元(460,467元×72.72738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5,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