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
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算為新臺幣(下同)146,366,553元(計算式詳附表。
按民國114年1月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3.15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7,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