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90號
原 告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洪瑋彤律師
被 告 林洪嬌
莊郁承
張徐寶玉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萬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