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洪瑋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照原告所陳報實價登錄價額
暨預估本件請求面積(實際面積待測量為準),為新臺幣1,693,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