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萊力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吳敏娟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