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徐永康
被 告 飛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譚美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關於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60,750元(計算式: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5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55×美金565,000元計算=17,26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