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李宜蓁
曾亞琪
董欣翰
葉予暄
黃南珊
利國瑞
被 告 林俊洲
陳盈靜
上 一 人
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100,000+50,000+100,000+100,000+100,000+150,000=600,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