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38號
原 告 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菊島電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謝佳諾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