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陳威仁即鴻宇工程行
林杉珊律師
被 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38,12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338,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166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