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原告與
被告文美慧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參萬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