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52號
原 告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964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萬933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之法定利息,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1012萬93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9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原告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