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許靜芳
被 告 羽化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請確認
兩造間經紀契約
法律關係不存在,核其
訴訟標的非本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
惟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陳俞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