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之抵銷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
被告對訴外人即
債務人黃春柳之美金4萬5,414元保險契約解約金之抵銷權不存在及其
抗辯無理由,依原告114年5月1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新臺幣(下同)30.455元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萬3,083元(計算式:45,414×30.455=1,383,0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