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呂南暉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關於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8,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附表:(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