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01號
原 告 吳宜蕙
陳玉晶
居愛信
張芳正
張雅惠
翁懿新
錢萬儀
高櫻芬
莊世鳴
梁癸觀
谷朝陽
蘇耿煌
劉又瑄
李金輝
李俊賢
許儷齡
李郡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麗淑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
相對人間
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既無牽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應各自判斷,互不影響,其中一人之行為或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
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
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臺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
參照)。次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臺抗字第31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張麗淑、江承彬、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苑健康公司)、家苑有限公司(下稱家苑公司)、菱一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菱一公司)、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凜睿公司)應
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張麗淑、江承彬、家苑公司、菱一公司、凜睿公司應連帶給付被告家苑健康公司新臺幣(下同)1,6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範圍內
代位受領。
本件原告分別對被告所為請求各自獨立,
核屬普通共同訴訟,
揆諸前揭說明,各原告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是本件先位、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均分別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如原告選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則應共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萬8,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附表